职工退休“一件事”打包办,山东省人社厅深化“放管服”改革便民又惠企******
近年来,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山东省人社厅不断创新“一件事”改革,跑出了便民惠企加速度。近日,“员工招用”“灵活就业”“企业职工退休”三个“一件事”在山东政务服务网正式上线,标志着山东省人社厅在“一件事”改革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员工招用”一件事中包含社保登记、公积金开户、就业登记等6个服务事项,涉及人社、医保、住建三个部门。改革以前,企业办理这些事项,需要跑多个部门,反复递交材料。集成办理后,企业可一次性完成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社会保险职工参保登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等事项的办理,业务办理更加便捷。
灵活就业是缓解城镇就业压力、助力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数据显示,截止到2021年底,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约占总就业人口的近三分之一。为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办事,省人社厅会同相关部门实行“灵活就业”一件事创新改革,将涉及人社、医保、税务三个部门的7个服务事项,整合成一件事集成办理。目前,办理时间从10天压缩至5天、跑动次数从5次压缩至无需见面,大大减少了灵活就业人员往返各部门办事的奔波之苦。
退休涉及劳动者切实利益,服务便捷与否直接关系群众的体验感和满意度。省人社厅会同住建、医保等单位按照“并事项、减材料、压时限、优服务”原则,整合多个关联“单项事”为“一件事”,推出“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实现退休申报、退休资格确认、待遇核定发放、医疗保险减员等15个关联业务打包办、集成办。其中,包含了人社部门13个政务服务事项。
为优化服务方式,省人社厅在原有服务模式基础上,拓展了单位和职工线上线下办理的渠道,在“爱山东”政务服务网和移动端的上线运行主题集成服务,企业单位和职工只需要到政务服务网“一件事”专区或爱山东APP提出申请,通过电脑或一部手机即可申办“一件事”业务,切实提高了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一件事’改革涉及多个部门、多个服务事项,在推进过程中,我们坚持全省统一标准、全省统筹推进,确保真正落实落地。下一步,我们将再造服务流程,再提服务质效,让企业和个人获得全生命周期办事新体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相关工作负责人介绍。
(新黄河记者 罗晓飞 通讯员 范洪艳)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