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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养老服务如何加强?专家提六方面建议******

  中新网1月18日电(记者 张尼)“对一些特殊的老年人,孤寡老年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这部分特殊困难的老年人,要给予一些必要的补助,帮助他们进入到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原卫生部部长高强近日在2023中国社会养老大会上表示。

  15日,由中国小康建设研究会主办的2023中国社会养老大会暨中国乡村振兴共同富裕万尊兴万村社会管理师培训启动仪式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北京、成都两地同期举办,大会围绕新形势下的新养老进行政策解读,着重解决好老年人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突出问题。

  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小康建设研究会高级专家尹成杰表示,农村的老龄人口比重比较大,所以发展社会养老服务艰巨繁重的问题也是在农村。

  “我国农村老龄化程度高,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地方也主要是在在农村,所以老龄事业服务的薄弱环节也仍然在农村。”

  如何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大力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的工作?

  尹成杰提出六方面建议:一是要坚持城乡基本养老事业和服务的统筹发展;二是要加快建设乡村基本养老事业发展和服务的体系;三是要加快补齐乡村基本养老服务短板;四是要加强县级养老机构对失能老人的照顾和服务;五是要进一步加强乡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六是应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医疗体系建设。

  “要建立健全农村卫生医疗体系,为乡村老年人提供及时高效的医疗服务。要根据农村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医疗需求,建立多元化的医疗服务业态。”他表示。

  谈及孤寡老人、困难老人等遇到的养老问题时,高强建议,要对一些特殊的老年人,孤寡老年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这部分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给予一些必要的补助,帮助他们进入到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

  他还建议要为老年人,特别是存在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制定特殊的医疗保险政策;把孤寡老人和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护理费用列入医疗保险范围;建立长期的护理保险制度,等等。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供销合作经济学会会长李春生则提出,要形成正向的激励和导向,引导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到养老事业中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的养老事业发展的新格局;形成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疗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真正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另外记者了解到,第八届中国社会养老创新发展论坛将于3月在兰州举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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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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