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天津开展元旦春节期间志愿服务关爱行动******
人民政协报讯(记者李宁馨)天津市文明办近日下发《关于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志愿服务关爱行动的通知》(简称《通知》),号召全市开展以“二十大精神润心田文明实践谱新篇”为主题的志愿服务关爱行动。
《通知》要求各区开展“点亮微心愿”活动,采取线上发布征集令、线下入户走访、电话咨询等方式了解驻地群众特别是困难家庭、青少年、空巢老人、残疾人等群体的实际需求,并面向驻地居民、志愿服务组织、共建单位等招募志愿服务力量认领微心愿,为群众提供关心关爱、邻里互助、心理咨询等志愿服务。
天津还将开展爱国卫生志愿行动,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志愿服务活动。面对疫情防控的新形势、新任务,广泛宣传“全民打疫苗、全民戴口罩”,倡导“邻里守望、互帮互助”。开展文化惠民志愿服务活动,为百姓送上贴心暖心的文化服务。同时,组织开展才艺展示、文艺汇演、联欢晚会、读书会、棋牌、书画比赛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开展助力公共安全志愿服务活动,为群众营造欢乐祥和安全的节日氛围。